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有什么不同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类非常相似的谈话:“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早期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中,还曾将两者列入同一指标项,请问,这两者有什么不同?本文根据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两者作简要辨析。
概念及纪法依据
一、提醒谈话。根据《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提醒谈话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开展党内谈话。提醒谈话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
二、谈话提醒。明确提出“谈话提醒”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_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从各类法律法规看,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唯一,党组织、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均可使用,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占多数,特别是监察法出台后,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谈话提醒”,目前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为主。因此,下文主要探讨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情形。
从各类规定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提醒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调查核实的方式,如《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也属此类;另一种是作为结果处置的方式,如根据《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可采取谈话提醒方式处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亦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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