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学习上的实用主义,通常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就少学,对党的新政策、新方针学习不够、理解不深。
今年以来,县融媒体中心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xx大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夯实意识形态主阵地,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新闻宣传和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坚持把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党总支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将一年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总结上半年工作,部署下半年任务。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今年以来,xx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有力指导下,坚持司法为民工作总基调,精心谋划部署,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会治理,推动平安xx建设、法治xx建设,成效显著、亮点纷呈。
上半年,部机关党委结合党纪学习教育和省委巡视整改工作,开展“机关党建提升年”活动,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有效保障组织工作高质量。
今天,我们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廉政警示教育专题讲座会,这既是县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直接体现,也是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工作的一项关键举措。
主持召开专题党委会,研究、部署xxxx党委2024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主持研究党委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两个清单”。
巡视是“政治体检”,巡视整改是严肃的“政治大考”,“考卷”上只有“必答题”。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我们一定虚心接受、照单全收,把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
在xxx党委的领导下,xxx党支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以党建促业务,以业务抓思想,以思想促行动,以行动看觉悟,认真落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建工作部将于6月6、7日对所有党支部的2024年上半年党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请各支部将以下材料,具体包括。
机关第一党总支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围绕学校改革发展任务和工作重心,强化党建引领作用,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持续助力学校科学办学和创新发展,为学校奋力实现“建设国家双高校、争办职业本科校”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各党支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实现中心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2024年以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上半年的工作中,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取得了积极成效。
2023年x镇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围绕省委“xxxx”具体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安排,以高质量发展为牵引,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提升基层党建质效。
在此,谨代表局机关,向大家汇报x来的工作成果,过去一段时间,局机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坚持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与推进重点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夯实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风家教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新时代清廉家庭的新内涵、新要求,不断推进廉政家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精准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xx部党委、xxx局党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