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附待岗审批表、通知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员工爱岗敬业,优胜劣汰,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市场化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维护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在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部门申报,经理办公室和工会核实,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待岗:
(一)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已经处罚、警告仍不改正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经常出现差错,无法完成本职工作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的;
(四)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或泄露商业秘密和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公司服务制度和要求或个人行为与企业宗旨、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相背离,有损公司形象及社会声誉的;
(七)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环保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个人因能力素质、业务技能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严重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九)部门员工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十)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责令待岗的;
(十一)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可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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