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督查专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及集团工作安排,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清廉国企建设,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实行督查专员制度,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专职副书记为分管负责人,纪委书记协助分管,构建集团纪委、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审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三条集团设立督查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是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设在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集团中心工作,按照“突出重点、讲求细节、压实责任、形成闭环”要求,对权属企业贯彻执行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及集团党委的重要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查办、催办、协调和反馈。
第五条督查对象包括:集团各部室;权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
第六条督查专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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