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修订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为了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自己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有机结合起来,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到实处,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进一步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向前发展。为此,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一)局党委对局机关和局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局党委成员、副局长(级)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处室和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局党委领导下,协助局党委抓好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内容
(一)局党委、局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担负的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认真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监督机制,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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