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业务水平,为优化基层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同时,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为解决基层人民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揪心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乡镇和街道直接领导,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遇有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全县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城管执法局可临时抽调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活动。
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考评。
县大督查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城管执法局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考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经费由各乡镇和街道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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