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街道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临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参照《xx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街道临聘人员为街道自聘人员和区职能部门聘用交由街道工委统一管理的人员。其中街道自聘人员含街道中层干部类、文员类、内勤类、工勤类、综管类人员;区职能部门聘用人员含综治、城管、工会、社保、低保、残联等专干或协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一条 街道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其所分配的办(所、站、队、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需交流调整时,经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及相关党政领导酝酿后,由基层党建办拟订方案提交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再由所接收的办(所、站、队、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到基层党建办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于中层干部类的,由党建办发文并统一送到位。
第二条 街道新聘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办(所、站、队、中心)按照街道机构职能设置方案,确因工作需要新聘人员,由各办(所、站、队、中心)向主管领导申请,报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同意,再由基层党建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聘用方案后,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按方案聘录。(二)新聘人员,必须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主要了解思想政治素质、与岗位的匹配度以及其他工作表现情况,由基层党建办在试用期满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考察和评价鉴定,不合格的不予录用。(三)基层党建办负责统一办理聘用手续(区职能部门临聘人员到基层党建办备案)。凡未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并统一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的,不得产生任何临聘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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