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开发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入园项目,加强管理,提升开发区项目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x县招商引资项目动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招商项目准入制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高税收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二条: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全区规划;
(二)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年以上(含租赁厂房项目);
(三)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
项目属限制类的,要谨慎引进,必须严格按权限向上级部门报批。
第三条:入园项目的审核程序
(一)开发区招商部门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
(二)项目方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投资计划书;
(三)开发区组织有关人员到项目方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生产规模及经营状况、产值税收、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节能减排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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