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全文+答问)
中国_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___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13日__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_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_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_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_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_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_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_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_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_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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