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成人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命题、清样制作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此环节的监督检查;
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承担试卷印刷工作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刷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共同负责,省级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试卷的运送、保管由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省、地(市)、县(区)级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负责试卷印制工作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定点印刷厂的印刷项目、时间等情况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上级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教育考试机构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住入闱监印人员。
仅展示628字,全文共707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