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在组织、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列入上级转移支付补贴范围的在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规范开展村干部绩效考核工作,各乡镇党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第四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做到考核工作科学、全面、准确。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核由日常表现考评、工作实绩考核、民主测评考核、上级组织考核和奖惩考核五部分组成,基础分值100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其中日常表现考核20分、工作实绩考核60分、民主测评考核10分、上级组织考核10分、奖惩考核按照实际加减分值计算,具体测评标准详见《xx县村干部绩效考核细则评分表》。
第六条 日常表现考核:主要考核村级班子运行情况,村干部出席各类会议、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值班在岗、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任务、帮助群众解决各类难题、个人有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该项考核由乡镇党委建立记实台账,根据村干部日常考勤记录、任务完成情况和平时督查掌握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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